证监会重拳打击欺诈发行 ,护航注册制改革步步推进
将扩大登记制度,监管当局将进一步完善保障登记制度的配套措施!
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欺诈性发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年四月发布的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虚假发行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办法"是今年发行的重点项目。中国证监会表示,为了落实修改后的"证券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做好了与"证券法"规定相衔接的工作。7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0年系统年中工作会议,加快制定欺诈性发行订单回购措施。
所谓欺诈性证券回购,是科技创新委员会在试点注册制度改革中探索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所取得的一项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措施,对于增加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册制度逐步推进,未来的发行上市审计主要是与企业信息披露相结合,信息披露是真实有效的,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中南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主任潘鹤林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如果发现上市后发生了欺诈性发行,目前需要一套可行的处罚制度,以保持上市后的严厉处罚,这将帮助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不采取任何行动或不敢做任何欺诈行为。
关于责令回购的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捏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虚假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控股股东和负责回购股票的实际控制人回购。
在回购对象方面,从欺诈性发行之日起至披露、更正期间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在回购计划实施之时仍持有股票。同时,实施办法规定,欺诈性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欺诈性发行的投资者,不得作为回购的对象。
在回购价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购买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股票的,以买入价作为回购价格。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回购的程序和方法,即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回购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回购计划,并在计划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和公告,并开始回购工作。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作出回购决定。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瞻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责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制定回购欺诈性发行令的措施,将加大打击欺诈性发行违规行为的力度,督促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落实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证监会在"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中强调,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迫使其支付相应的经济成本,在一定情况下造成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增加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预警作用,最终实现减少虚假发行的预防作用,为有序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