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非住宅改造项目规模可不少于50套。

2020-08-01 10:18   来源: 互联网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非住宅转出租住房工作通知"。通知规定,在合肥市范围内,使用静止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财产证书的,应当是商业(办公室)、工业(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近期内已完成闲置存量但没有征收计划的房屋,可以转换为出租房屋。原则上,改建规模不得少于50套(套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全文如下:


合肥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将非住宅楼宇改建为出租房屋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房屋及城乡发展局(建筑及发展局)、各区自然资源及规划科(发展区)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规(2019)第1号)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结合我市实际,就允许部分非住宅存量转化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改的范围


在市区内,不动产产权证或其他法定产权证用于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近期没有征地计划已完成闲置住房,可转为出租住房。


二.重建条件


(一)所有权清楚。非住宅改建工程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证书或者其他所有权证书的合法建筑。盖章登记、异议登记等交易不受限制,抵押登记等其他权利也应当取得所有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2)重建原则。非住宅重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工业发展的要求,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利、生产生活方便、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实施,非住宅改造项目不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住房类型、建设能力等控制指标的性质。


(3)改造的主体。申请将非住宅改建为出租住房的主体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改建规模。非住宅改造工程应当以整个建筑物、整个单位和整个楼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原则上,改建规模不得小于50套(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5)技术标准。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照明条件,其他设计、施工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我市住房租赁管理要求。


(六)改建要求。非住宅改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规划标准和宿舍楼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破坏和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立面。改造工程验收后,应当纳入我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


三.更改程序


(一)提出申请。改建主体应当向各地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二、房屋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也应当提交委托书执行。


3.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4.项目改造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和规模、改造思路、改造方法、改造区域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退耕周期、改造后住房数量、出租组、租金水平、商业模式(独立经营、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模式、如何确定租金和租赁期限、项目总体规划、改造后区域建筑和结构的施工图等。


第五条有其他权利的,如抵押登记,对其他权利持有人同意变更的,提出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对材料真实性的责任、按照规定执行有关施工程序、重建后的住房租赁而不是"出售租金"、不欺诈性奖励资金和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等。


7.所需其他材料。


(2)联席会议审判。各地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在收到改造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共同审批该地区(开发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检查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计意见。最初符合重建条件的,应当在该局网站上公布,并围绕拟议的重建项目进行宣传,宣传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宣传期届满,并发布是否同意重建的意见。

(三)施工验收。改建主体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依法办理第二次修缮和改建施工许可手续,主要包括施工图的审核和消防设计的技术检查。改造完成后,改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消防验收(记录和现场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


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应当及时将合格改造项目的有关资料报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备案。


(四)经营管理。非住宅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改建主体应当将有关工程信息录入市政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首次改建出租房屋后,必须经过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出租后,应当在三天内签订租赁合同备案。除恢复原用途外,非住宅重建项目不得变更房屋租赁使用,不得在租赁期内登记抵押。


四.保障措施


(一)使用荷载明显增加或者负荷分配发生调整,危及使用安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审查。


(二)改建为出租房屋的轻钢、砖混结构、大跨度工业厂房(仓储)等非住宅类,应当在改建前进行结构安全鉴定,以确保结构安全。


(三)非住宅建设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小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发展区)的验收意见,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照居民的标准实施水电费。


(四)经审批批准的非住宅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的特殊奖励和补偿政策。


(五)城市两级房地产、建设、自律等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非住宅改造跟踪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的监督。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改建的,使用改建的出租房屋作非出租房屋使用、分售、转让、抵押、"出租待售"等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终止改造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励赔偿资格、诚实信用处罚名单等措施。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责任编辑:iiih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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